2015年6月29日 星期一

雲林縣府公告 2年後禁燒石油焦/生煤

雲林縣府10日上午公告《雲林縣工商廠場禁止使用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條例》,由縣長李進勇親自張貼並表示,自治條例公告後3天正式生效,明年6月12日起全縣禁止使用石油焦做為燃料;

而後年6月12日起禁用生煤。



自治條例生效後,縣府將不再核發新的石油焦、生煤使用許可證,目前已核發的許可證申請展延將會從嚴審核,且展延期限不超過2年。

李進勇指出,細懸浮微粒(PM2.5)影響空氣品質,危害健康,縣府須捍衛人民呼吸清淨空氣的權利,因此提出此自治條例,且本條例已於5月15日獲議會三讀通過,再經縣務會議追認,已完成法治程序,他呼籲中央,基於地方自治精神,予以核備。

針對中央放話自治條例牴觸《能源管理法》,將不予備查,李進勇表示,《空氣汙染防制法》授權地方政府核發「生煤及石油焦燃燒」許可,地方政府自有管理權限,自治條例僅須報中央政府備查,不會影響自治條例實施,若中央政府執意悖離民意,違反地方自治精神,縣府不排除打《憲法》官司為縣民健康嚴格把關,為環境品質極力守護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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